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校友會會章      5/1/2024修訂版

            Ma On Shan Methodist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Constitution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 本會定名為「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校友會」,為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法團校董會屬下由校友組成的團體。
  2. 本會地址:馬鞍山恒明街11號,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

第二條:在本會章內,下列名詞解釋如下:

  1. 「本校」是指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
  2. 「本會」是指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校友會。
  3. 「會章」是指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校友會的會章。
  4. 「校友」是指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校友,即曾是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或沙田循道衛理小學上午校的學生而現時已非該校學生,並須已年滿十八歲之人士。
  5. 「執行委員會」是指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認可校友會的執行委員會(簡稱 「執委會」)
  6. 「執行委員」是指執委會的校友執行委員(即校友代表)。

第三條:宗旨

  1. 促進校友之聯繫與合作。
  2. 增強校友對母校之歸屬感。
  3. 舉辦各種文娛、康樂活動,以增進校友之間的聯繫。

第四條: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籍: 

    普通會員:凡曾在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或沙田循道衛理小學上午校就讀之學生,均可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 

    嘉賓會員: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現任校董及教師、曾在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或 沙田循道衛理小學上午校任職一年或以上的校長及教師。

  2. 權利: 

    「普通會員」有參加活動、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嘉賓會員」享有參加活動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大會

  1. 周年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委員會於每年學期開始後至十二月底前召開。會議通知書須列明議程,於一星期前通知各會員。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十人, 其決議須由多數人贊同方為有效。

  2.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特別事項,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或不少於十位會員向會長提出書面請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決議效力等於會員大會的決議,其他規定與會員大會相同。

  3. 權責

    甲.釐定本會會務方針及計劃。

    乙.訂立或修訂本會會章。

    丙.監管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包括審核工作報告、提供有關的諮詢。

    丁.通過本會上年度的財政結算及下年度財政預算,然後呈交本校法團校董會審核確認。

    戊.委任或通過執行委員會提名的小組成員名單。

第六條:執行委員會的功能

  1. 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本會日常事務,其職權如下:

    甲.會員大會的決議與方針。

    乙.草擬本會會務的方針及計劃,並交會員大會通過。

    丙.制定本會預算、決算,並交會員大會通過。

    丁.選委小組或個別會員進行各項有關的活動。

  2. 執行委員會由十二人以義務身份組成,現任校長及由校方委任兩位教師為「顧問」,其餘執行委員產生方法如下:

    甲.以校友身分出任執行委員按本會章附件一選出。

    乙.執行委員會設顧問三名,由校長及兩位教師擔任,另由執行委員以互選方式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兩名、司庫及司數各一名、聯絡三名。

    丙.執行委員工作分配如下:

    顧 問:關顧本會會務,並提供指引。

    會 長: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推行會務。

    副會長:輔助會長推行會務。

    司庫及司數:處理收支賬目,每年結算交執行委員會核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秘 書:處理會議紀錄、書信來往及出版本會之刊物或通訊。

    聯 絡:負責聯絡會員參與本會活動。

  3. 執行委員會於每年九月份內,召開第一次例會,每學年最少開會兩次。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全權負責其職務。執行委員會會議須有執行委員人數的一半或以上出席,決議方為有效;提案則須有出席人數的一半或以上贊同,始能成為決議。
  4. 執行委員任期兩年(每年九月一日至兩年後之八月三十一日),連選得連任,但不得連任三次。
  5. 執行委員不得從本會支取報酬。

    第七條:經費的來源、用途及管理

    1. 經費的來源

      甲.學校撥款

      乙.捐款

      丙.本會舉辦活動的收費本會按有需要時所徵收的費用。

    2.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甲.為達成本會宗旨的支出。

      乙.本會的經常費用。

      丙.經會員大會或執委會議決的其他支出。

    3. 本會經費,管理規定如下:

      甲.本會經費管理,以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為原則。

      乙.本會的財政年度由九月一日始,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丙.司庫負責管理各項經常活動收支,其簽發的收條均為有效的單據。司庫須將收 得的款項存入本校管理之戶口及負責支付執委會授權的各項支出。

      丁.執委會負責處理本會的經費,本會屬下工作小組若動用本會的經費須預先取得 執委會核准。

      戊.司庫須於每次執委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並提交該財政年度的收支 結算表予執委會審核,然後在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的財政報告經司數核妥後, 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然後呈交法團校董會審核確認。

    4. 本會會員有權查閱本會收支紀錄,惟必須向執委會申請,於適當情理、時間及地點下,予以檢查。

    第八條:校友會與法團校董會的關係

    1. 校友會為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法團校董會屬下之團體,須委派代表向法團校董會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

    第九條:解散

    1. 法團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惟解散前必須適當地與會員有充分諮詢。
    2. 具體解散工作可由會員大會授權執委會或法團校董會另選委員若干人組織委員會 處理。解散時,將存款清還一切合法債項,餘款則由法團校董會處理。

    第十條:修訂

    1. 有關校友會會章的修訂,可先由執委會提出,於會員大會通過,然後送呈校董會審議確認,方為有效,或由法團校董會全權負責修訂。

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      5/1/2024修訂版

校友會執行委員選舉辦法 (附件一)

選舉辦法:

  1. 每年六月初由本校發出通告,邀請校友成為本會執行委員候選人,並由學校負責監管選舉過程。
  2. 派發候選人參加表格,表格內容如下:

    1.個人資料

    2.對「校友會」的期望

    3.最少兩位普通會員聯署支持參選

  3. 如候選人的數目少於或相等於候選職位時,則候選人自動當選。
  4. 收集候選人資料後,整理成「選票」。
  5. 發放選票給全體普通會員。
  6. 每位普通會員只能於選票中選出不多於九位執委會候選人。
  7. 選票須於指定日期前交回本校投票箱,執委會應確保選舉公平公正。
  8. 開票當日,邀請最少一位與本校無直接關係的社會人士(如區議員等)監票。
  9. 得到最高票數的九位為執行委員,其餘候選人按票數多寡次序排列,作為該年度的後補幹事執行委員。
  10. 如有得票相同或出現爭議的情況,則交法團校董會決定。

香港基督教循道衛理聯合教會

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

校友校董選舉附則

                                                                                                                                                              (修訂本22/8/2014)

第一節  釋 義

第一條

在本附則內,下列名詞解釋如下:

  1. 「法團校董會」是指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法團校董會。
  2. 「章程」是指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法團校董會章程。
  3. 「附則」是指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校友校董附則。
  4. 「校友」是指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或於2000年或以前沙田循道衛理小學上午校校友,即曾是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或沙田循道衛理小學上午校的學生而現時已非該校學生的人。
  5. 「校友會」是指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認可的校友會。
  6. 「執行委員會」是指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認可校友會的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
  7. 「校友執行委員」是指執委會的校友執行委員(即校友代表)。
  8. 「協社會員」是指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認可校友會的協社會員(即教師代表)。
  9. 「校友校董」是指由認可校友會經會議選舉出席法團校董會的校友代表。

第二節  權 責

第二條

  1. 每年由校友會按法團校董會規定的人數選舉校友,成為校友校董。
  2. 校友校董任期一年(由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連選得連任,可連續任職不超過三年(以完整任期計算)。
  3. 校友校董須遵守法團校董會章程。
  4. 校友校董須遵守本附則,如附則與法團校董會章程有矛盾處,則以法團校董會章程為依歸。
  5. 校友校董須根據法團校董會要求,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並將校友的整體意見,於法團校董會會議上表達。
  6. 校友校董須把其作為校友校董的工作,向校友會提交書面記錄及在「執委會」會議中作口頭報告。
  7. 校友透過校友會及其執行委員會對校友校董有監察及諮詢的權力。
  8. 校友透過校友會會員大會對校友校董有選舉及罷免的權力。

第三節  選 舉

第三條

校友校董以公平而開放透明的選舉方式產生,程序如下:

  1. 時 間:每年於校友會會員大會中選舉校友校董。
  2. 提 名

    甲、可於會議前接受書面提名,也可接受即時提名。 乙、只有校友才可被提名,獲提名的人士──

    1.必須是本校的校友;及

    2.不得是本校的現職教師。

    丙、候選人必須由一位校友提名及另一位校友和議,才可參選。

    丁、候選人數不設上限,如候選人數不超過兩位,則可直接進入第二輪投票。

  3. 法定人數及協社會員

    選舉校友校董的校友會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十位校友。協社會員在大會主席同意下可列席旁聽會議,但無選舉及被選權。

  4. 投 票

    甲、所有出席的校友均可投票。

    乙、投票以不記名方式分兩輪進行,程序如下:

    1.在第一輪投票中,每位校友最多可投兩票(如候選人多於兩位),得票最高的兩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

    2.在第二輪投票中,每位校友只可投一票,得票較多的候選人當選校友校董,當選者的數目與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的名額相同。

    3.如發現同票而未能決定誰人當選,則就同票的候選人再進行投票,每位校友只可投一票。如再出現同票情況時,則由會議主席以抽籤決定。

  5. 上訴機制: 對校友校董的選舉有任何投訴,須於選舉後一星期內提出,並交由法團校董會主席處理。

第四節 辭 職

第四條

校友校董若因事辭職,須以書面申請,提交校友會會員大會審議。如出席會議校友的半數或以上通過,即接受其辭職,結果須即時向法團校董會主席報告。

第五節 罷 免

第五條

校友校董的罷免程序如下:

  1. 三十位以上校友聯名要求「執委會」召開校友會會員大會。
  2. 若校友會的會長為被罷免的人選,應由校友會的副會長主持是次會議。
  3. 若「執委會」的書記為被罷免的人選,應由出席會議的執行委員互選一執行委員擔任是次會議的書記。
  4. 如出席會議校友的三分之二通過罷免,則該校友的校董身分立即被取消,結果須即時向法團校董會主席報告。

第六節 補選

第六條

  1. 如校友校董因辭職或罷免而出現空缺,須在一個月內召開校友會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2. 補選的方法與選舉的程序相同(詳見本附則第三條)。
  3. 補選校友校董的任期由當選日開始至該學年的八月三十一日。

第七節 修 訂

第七條

如本附則內容有修改的必要,可按下列程序進行:

  1. 執行委員四位以上聯名要求「執委會」召開會議。
  2. 修改議案須有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投票通過。
  3. 通過的修改議案須經法團校董會審核同意,方正式生效。